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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一、每月執行二次之空氣品質人工監測(竹北、新豐、竹東、峨眉)業務及文書報表業務及每季執行環境噪音監測之業務,採樣分析項目及頻率:
1.總懸浮微粒(TSP):每半個月每站各一次連續廿四小時以上之採樣分析測定。
2.PM10:每半個月每站各一次連續廿四小時以上之採樣分析測定。
3.PM2.5:由本局指定其中2站,每半個月每站各一次連續廿四小時以上之採樣分析測定。
4.空氣中铅(Pb)濃度:每半個月每站各一次連續廿四小時以上之採樣分析測定。
5.落塵:依「空氣中落塵量檢驗法」執行,每月每站各採樣分析一次(連續30+3日)。
二、噪音監測:
1.監測點數:第一及第四類管制區內各一點之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第二及第三類管制區內各二點之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
2.監測方式:每季每一監測點至少進行二次,每次至少含一日以上之零時至廿四時的連續測定。
3.每季次月五日前提交噪音監測結果(紙本及電子檔)。
三、確實依環保署所訂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品質保證(QA/QC)作業之規定執行,並作成紀錄備查。
四、人工監測站操作、保養及維護:
1.每次採樣前後應進行監測站室內及採樣儀器之清潔、保養及電源線路檢點,並應有保養、檢點紀錄。
2.每季至少一次定期維修保養監測站。
3.採樣泵浦每累積使用350(±50)小時後即應更換碳刷;更換後應執行至少一次之多點流量校正。
4.每月每站應作流量單點校正乙次,誤差應小於百分之十;每季每站應作多點(至少三點)校正乙次,誤差應小於百分之十,且迴歸係數R值須≧0.999,並有紀錄備查。
五、於簽約後一個月內至環保署監資處完成本局之一级流量校正器校正之孔口流量校正器校正,且迴歸係數R值須≧0.999。
六、監(檢)測結果數據之統計分析、比較、異常原因推估,及報表製作與每月(或季)按時提交報表、資料。
七、機動性配合於若有沙塵暴時之空氣品質採樣測定(以粒狀物為主)。
八、本計畫須達成環保署對於空氣品質監測站之考核項目最佳標準,並配合環保署考核相關項目辦理。